中新網北京7月1日電(唐云云)上半年國內編劇行業可謂亂象叢生,折射出行業發展仍不成熟。近年來較為普遍的雷劇、山寨劇依然存在,編劇與演員、導演的話語權之爭愈演愈烈,劇本抄襲等現象也一度引發業界爭論。國外同行在長期發展中提供了很多有益經驗,可作為完善自身的“他山之石”,以之為借鑒。
  編劇話語權受尊重
  國內編劇地位普遍較低,《美麗的契約》編劇宋方金炮轟主演宋丹丹隨意改戲,就折射出了國內編劇的生存狀態。提升編劇地位,話語權和收入兩方面缺一不可。
  美國編劇大致可分為電影編劇和電視劇編劇。在好萊塢電影中,製片方為迎合市場大都以導演或一些大牌明星為中心,編劇要從屬於他們;但在美劇當中,編劇則是絕對主角。
  在美國工作的資深影評人杜劍鋒稱,美劇製作過程中,編劇的工作不僅僅是編寫劇本。編劇用故事創意去參與競標、推銷,說服製作方和電視臺拍攝,因而一開始就處於核心地位。在拍攝過程中,作為署名製作人之一,編劇掌握大的話語權。整個拍攝過程可能會有不同導演,但主要編劇只有一人;編劇手下可能同時會有一個服務團隊。主要編劇完全掌握劇集質量和情節發展方向、風格,地位舉足輕重。
  中央戲劇學院的吳閎教授告訴記者,在美國編劇一般可以拿到影視劇作品整體收益的5%-8%,具體由不同項目量級決定。而且收入不是一次性的,報酬體系還包括未來版權收入,通過行業協會或代理公司拿到。
  在電視劇產業發達的韓國,編劇們被尊稱為“作家”,知名編劇的地位與薪酬甚至超過明星。《來自星星的你》的導演張太侑和製作人樸旻燁稱,從角色選擇到劇情走向,韓國編劇們在韓劇製作流程中占有70%左右的決定權。編劇是韓劇製作的核心,著名編劇號召力比任何演員都大,而演員們也擠破了頭想要被編劇選中。
  除了手握話語權,韓國編劇的收入也比內地同行多。據稱頂級編劇一集能拿到1億韓幣(約58萬人民幣)的酬勞,普通的署名編劇身價也有2000萬韓幣(約11萬元人民幣),基本與一線韓星的片酬持平。
  法律和行業協會保護
  瓊瑤、桐華等編劇斥於正抄襲,反映的是國內編劇著作權保護的問題。在我國,《著作權法》及《著作權實施條例》對劇本抄襲的界定仍需完善,國外的著作權相關法律有一些值得借鑒之處。
  吳閎介紹,美國在影視劇製作方面的相關配套法律完善,除了《版權法》,商法、民法也有相關規定。美國現行《版權法》明確界定“適當引用”與抄襲,一定程度上為保護劇本不被抄襲提供法律保護。其中第107條從以下四方面進行考慮:有關使用的性質與目的(包括、但不限於看有關使用是出於商業目的還是非營利的教育目的);被引用作品的性質;有關作品作為一個整體來看,被使用的篇幅及實質性內容;有關作品被使用後在市場上將產生的效益或影響。日本《版權法》第32條也作了類似規定。而且,在日本的著作權相關法律中,劇本被作為文學作品對待,著作權保護較為充分。
  除此之外,美國有專門的編劇行業協會,一方面限制了編劇行業的準入門檻,具備基本素質、成為協會會員才能成為職業編劇;另一方面,通過簽合約、備案等措施,積極維護編劇權益。吳閎稱,編劇合約中條款明確,接近合同格式;一旦有侵權行為發生,可提請行業協會仲裁。
  各方有明確權力邊界
  國內編劇行業亂象叢生只是影視劇行業的冰山一角。從立項到播出,整個產業鏈條沒有形成規範流程,以賣片子為主要目的,缺少兼顧藝術性和商業性、具有絕對地位的主導者,很難保證其中一個主體的利益。
  而美國影視劇各方分工細緻,權力邊界明確,導演、編劇、演員勢力範圍有明顯區分。導演不被授權去修改劇本,一旦拍攝劇本不能隨意改動,只能提意見;演員無權修改臺詞,有改動意見也需獲得投資者同意。而且影視劇製作還需受到第三方(擔保公司等)監控,最大限度規避風險,形成了規範的生產流程和機制。
  在韓國, 編劇寫好大綱之後,把它兜售給製片公司,如被採納則能得到資金組織編劇團隊,把控整部劇的人物走向、敘事風格。編劇全程跟著劇組,即使是著名演員改臺詞,也被看做是“大不敬”。換言之,在合理的制度主導下,在長期的市場選擇中,逐漸形成了合理規範的制度構架,明確各個工種的權利和責任,成為整個影視行業良性發展的根本。  (原標題:年中策劃:國外編劇地位如何? 各方權力邊界明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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